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官网查询系统

对于任何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都是重中之重,在这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检查,当然了,关于合格的产品信息在相应的都有登记能够查询的,否则基本可以确定是假的或者质量不达标。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食药监局网站查询系统,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官网查询系统

食药监局网站查询系统

食药监局网站:cfda.gov.cn。

食品药品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药,下同)、器械、化妆品管理的法规草案,拟订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实施和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布药典等药品和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实施。负责药品、器械注册并检查。建立药品反应、器械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资格准入制度,指导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管理办法并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器械、化妆品管理的稽查制度并实施,查处重大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食品安全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以及食品安全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药品管理的发展:

食品药品管理系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的职责、质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而成,负责药品、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管理。CFDA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

食品药品管理(CFDA) 一般指食品药品管理,是直属机构。其是设置的药品管理部门,是我国药品行政管理体系一部分,属于药事管理体系范畴。

食药监局网站是:食品药品管理

供网站用户在线查询食品药品领域内产品、企业、、标准等信息,分为公众查询、企业查询、标准查询。公众查询为一般查询,查询条件较简单;企业查询为专业查询,查询条件较多;标准查询主要指查询食品、药品、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数据库、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数据库、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数据库及相关标准数据库。

食品相关的栏目均在食品二级页面展示。主要包括食品动态、相关法规文件、相关公告通告、相关专题专栏、相关内设机构等信息,以及提供保健食品许可服务、食品与保健食品数据和标准查询等。

药品相关的栏目均在药品二级页面展示。主要包括药品动态、相关法规文件、相关公告通告、相关专题专栏、相关内设机构等信息,以及品许可服务、药品相关数据和标准查询等。

食药监:网络药品销售纳入

2023年7月29日报道了天猫医药馆向上的商家发布了《2023年8月1日停止95095药品在线交易功能》的通知,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停止药品在线交易功能的消息。

当时食药监网站上转载了来自中国医药报的一篇报道,表示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

而在近日,食品药品管理在其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开征求<药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IT小编了解到,此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药品行为,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办法》中也明确,将移动互联网上的药品销售行为纳入,网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许可,才能在线上销售;线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线上开展药品交易活动,并再次强调,暂时仍禁止向个人消费者网售药,禁止单体药店网售药品。

药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行为,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网络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药品活动、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管理指导全国药品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管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药品应当诚实守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药品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共治。

第二章药品活动管理

第七条药品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药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药品者除合药品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

(二)有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有投诉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五)有网上药品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药品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具体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药品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管理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注册证》。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管理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药信息。

第十三条药品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核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药品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药品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药品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告发放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第三章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除合药品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四)建立的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具有交易和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反应()信息收集制度。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第十九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具体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二十一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者资质进行,确保入驻的药品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信息。

第二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上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为入驻的药品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者选择的递送企业进行,确保递送企业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为其品交易服务,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召回或者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一)食品药品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二)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企业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三)药品批发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四)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五)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

(六)发现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的;

(七)发现药品者不具备药品资质的;

(八)发现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反应()信息收集制度,接到药品反应报告的,应当记录并及时转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

鼓励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如实提供经营数据。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药品实施检查。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由注册地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药品者由销售主体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药品,能确定销售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确定销售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将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开展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行为的信息,通过药品监测系统转送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食品药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合作,加强对药品行为的检查,实现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四条药品者、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品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从事药品活动或者其委托的物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抽样检验;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药品活动或者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对药品活动或者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条存在药品严重行为的药品者,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互联网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渠道,予以公示或者警示。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药品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对药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药品者对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义务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章责任

第四十条药品者、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从事销售活动,、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通过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具备药品条件从事药品活动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三)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

(四)不合条件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

(五)未按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药品者提供服务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发布药品网络的,依照《法》等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保证药品储存运输质量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检查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留存电子订单台账记录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追回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相应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及其不履行职责或者、、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活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系统。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并品网络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食药监局网站:cfda.gov.cn。

食品药品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药,下同)、器械、化妆品管理的法规草案,拟订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实施和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布药典等药品和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实施。负责药品、器械注册并检查。建立药品反应、器械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资格准入制度,指导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管理办法并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器械、化妆品管理的稽查制度并实施,查处重大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食品安全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以及食品安全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食品药品管理的发展:

食品药品管理系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的职责、质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而成,负责药品、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管理。CFDA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挂牌成立。

食品药品管理(CFDA) 一般指食品药品管理,是直属机构。其是设置的药品管理部门,是我国药品行政管理体系一部分,属于药事管理体系范畴。

参考资料:食品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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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电脑网络类认证团队 2023-11-11

食药监局网站是:食品药品管理

供网站用户在线查询食品药品领域内产品、企业、、标准等信息,分为公众查询、企业查询、标准查询。公众查询为一般查询,查询条件较简单;企业查询为专业查询,查询条件较多;标准查询主要指查询食品、药品、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数据库、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数据库、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数据库及相关标准数据库。

扩展资料

食品相关的栏目均在食品二级页面展示。主要包括食品动态、相关法规文件、相关公告通告、相关专题专栏、相关内设机构等信息,以及提供保健食品许可服务、食品与保健食品数据和标准查询等。

药品相关的栏目均在药品二级页面展示。主要包括药品动态、相关法规文件、相关公告通告、相关专题专栏、相关内设机构等信息,以及品许可服务、药品相关数据和标准查询等。

食药监:互联网第三方停止售药

近日,食品药品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8月起,天猫医药馆(包括95095)、八百方网上药店和一号店三大互联网第三方药品销售都停止了网上直接交易。不过记者发现,在线交易虽然停止,但仍可通过购药,药预定均有专业沟通环节。

而除以上外,记者发现许多网上药店都已发出类似提醒,无相关交易资质的网站仅罗列药品信息,而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则能继续在线销售非药,药则已下架。

试点一年,安全难

自8月1日起,天猫医药馆(包括95095)、八百方网上药店和一号店三大互联网第三方药品销售都停止了网上直接交易,消费者无法在线购买药品。

2013年起,食药监先后批准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三地食品药品部门在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广州八百方信息技限公司“八百方”和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1号店”进行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食药监表示,试点过程中出第三方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等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因此决定结束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

这也是今年5月底互联网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叫停风波的“落地”。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表示,买药卖药必须具备一定的门槛,买卖过程中需要用药的指导,假如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就会出现问题。

对药,均不可网售

食药监表示,结束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不影响已经获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依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开展企业对企业和机构的药品交易服务业务;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实体药店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除以上三个外,记者也查看了健客网、药房网、818医药网、益丰大药房等网上药店,发现均无法购买到药。一些仅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均在药品页面打出“仅品信息展示服务,不提供任何药品交易服务”字样;药房网第三方对药提示携带去药房门店购买。而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店家,如益丰大药房、健一网,非药仍可在线直接购买,而药均已下架。

食药监强调,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无论是网上交易还是门店交易,都必须严格执行凭销售药的规定。

[记者调查]

●天猫医药馆

可以

一家药房的告诉记者:“目前药品购买是。因药监局管制,8月1日起停止药品在线交易功能,不再支持在线交易,仅支持。等货到了,把费用支付给派送人员即可,现金和扫码支付皆可。”

●95095

药先预定再联系

在药品名称下方标明了“95095只对药品作信息展示,不提供交易”,同时下方还有药品部门的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药行为,请保留证据,12331,查实给予奖励”。在药介绍下方除了有药品部门的提示,还标明了“本品为药,立即预定后将与您联系”。

●一号店

提交需求线下

在其APP药品购买页面,记者发现已经没有“立即购买”选项,在药品介绍下方有一个药品预定流程图示,分为“提交需求”、“沟通”、“线下”、“自提/药房配送”四个步骤。此外,除了药,藿香正气水、感冒灵颗粒等非药也无法在线购买,预定流程和药相同。

●八百方网上药店

预定后再联系

同样也注明了药购买须知,在预定后1小时内会安排线下门店专职的与消费者联系。

省食药监局网站全国排名第一

日前,食药监局通报了“2023年省级局网站评估”结果,其中海南省食药监局网站以99.71分在全国31个省级食药中排名第一。记者了解到,这是海南省食药监局继2023年海南省网站绩效评估(省直部门网站)第一名后,又一次殊荣。

据了解,省食药监局将成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将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部门,并定期和督办。2023年网站共发布信息16934条。新增办件结果查询、案件信息公开等专栏。

食药监通告物美京东网3批次不合格食品

记者从食药理了解到,近期,食品药品管理抽检乳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肉制品等6类食品49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9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得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原产国:法国)经销的牌安文达切丝奶酪,酵母检出值为390 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0 CFU/g)高出6.8倍。检验机构为市产品质量检验院。

酵母是自然界中常见的真菌,酵母超标原因可能是因为加工过程中原料受污染,也可能是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被污染。《食品安全标准再制干酪》(GB 25192—2010)中规定,酵母应不超过50 CFU/g。酵母污染可使食品变酸,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

京东中国特产·湖南馆(经营者为湖南味庄商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津市市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子腐乳王,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550CFU/g、370CFU/g、<10CFU/g、40CFU/g、180CFU/g,不合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网黔北山货郎(经营者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贡八方土特产店)在(网站)销售的标称遵义汇川区袁豆花豆制品厂生产的袁豆花香豆腐,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570CFU/g、220CFU/g、3100CFU/g、<10CFU/g、<10CFU/g,不合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有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食品安全标准豆制品》(GB 2712—2014)中对豆制品的大肠菌群规定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g。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食品药品管理已通报相关省份予以查处,并要求上海、湖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责令进口商、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湖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清入网经营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部门。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食品药品管理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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