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 – 潇洒女人网 //m.ezbizlink.com 潇洒女人网-提升女人生活品质 Sat, 14 Sep 2019 01:06:4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8.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m.ezbizlink.com/richang/201909147037.html //m.ezbizlink.com/richang/201909147037.html#respond Sat, 14 Sep 2019 01:06:31 +0000 当然了,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任何的国家都不会轻视的,尤其是食品安全,这直接和我们的生命有关,事实上,在我国对于许多产品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快来一起看看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已更新为应急管理部官网

网站顶部主要栏目包括“机构职能”“新闻中心”“法规政策”“监管监察”“机关党建”“政务大厅”“预防预警”“互动交流”等。此外,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标题右侧,显示了5个超链接,分别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月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大会经投票表决,决定王玉普为首任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玉普出生于1956年10月,辽宁新民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油气田开发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

王玉普曾在大庆油田工作27年。2009年8月,王玉普步入仕途,出任黑龙江省副省长,此后历任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工程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等职。2017年9月起,王玉普出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并于2017年当选十九届中央委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施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

鼓励企业进行标准化作业

《规定》指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增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按照《规定》要求,本次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3月5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监督人员,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公布本部门执法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接受并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第八条 综合监督主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下列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法依据公开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公布并及时调整本部门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一体化和“双随机”抽查的要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有关安排部署,及时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履行重新报批、备案程序。

(三)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检查、复查,规范调查取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审核、集体讨论、备案等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推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

(六)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本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开展检查、评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七)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报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运用。

(八)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礼仪规范。对执法辅助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年度开展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评议结果按规定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措施。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执法中发现有关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定期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

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3年至少开展一轮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开展一轮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的,应当一并检查其督促指导本地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对本地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

第十条 开展综合监督前,应当根据实际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数量、地域分布等,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综合监督采用百分制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开展综合监督的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综合监督结束后,应当将综合监督有关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综合监督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监督年度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重点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处理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机关交办、转办、移送的重要执法事项以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举报投诉集中反映的执法事项、执法行为,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由执法监督机构报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形成专项监督报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综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改正、纠正。

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将相关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不当情形告知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对执法行为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本部门执法行为存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改正、纠正。

第十五条 执法行为存在有关违法、不当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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