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最后更新 : 2019年10月13日  

现在国家建立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系统,一个人的信用一旦崩溃,就很难在获得社会的认可。现在人们的信用意识也正在加强。今天小编介绍一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通过官方网站都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

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吕新生介绍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情况。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管理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非常感谢新闻媒体对我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即全国“一张网”),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真正形成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把各地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织成“全国一张网”,通过信用信息数据的集中归集、公示和共享,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整体画像”和“全景展现”,一方面面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信息,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大数据监管,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下面,我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意义和作用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自治区工商局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制度建设、系统搭建、软件开发、信息归集和部门联通等多项工作,于2016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并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验收。

(一)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推进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简政放权要取得更大实效,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充分融合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理念,把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企业数据归集到一个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促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规范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模式的重要基础。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过去靠眼看手摸、逐门逐户巡查的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成为必然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将各类企业数据归集到每个企业名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方面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使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有了翔实的数据来源和强有力的平台支撑;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功能,为开展守信激励、落实“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数据依据,必将有助于促进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过去较长时期,由于企业数据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地方和部门,造成一个个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不仅制约了政府服务效能的提升,也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不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收集的数据向社会公开,既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快捷的查询途径,也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过程中信息核查渠道少、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监测难等问题。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成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对于我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部门间监管联动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已成为自治区最重要的涉企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已于2016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已经具备工商信息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示、司法协助、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录管理、其他部门企业“黑名单”公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等功能,同时具备“双告知”和“双随机”抽查功能,基本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一网操作进行。截至2017年9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访问量达1.99亿次,日均查询量30余万次,成为我区知晓度最高、信息量最大、使用率最高的涉企信息平台。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上,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外,全区其他1601个政府部门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42.34万条、司法冻结信息1130条。1.25万名“老赖”被限制担任企业高管职位,共有10.88万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3.3万户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移出。涉企信用信息在投融资、招投标、企业经营、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广泛应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格局正在形成。

三、今后推进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打算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平稳,为自治区信用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今后将重点做好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升运用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双告知”、“信息双公示”、“抽查双随机”、“多证合一改革”、“企业简易注销”、“小微企业名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围绕 “大市场监管、大系统融合、大数据慧治、大服务惠民、大平台支撑”信息化格局,做好统筹规划,为市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成功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公示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格局。

二是以数据为核心,加强平台数据功能运用。依托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公示系统汇聚了企业从出生到消亡的各类信息,充分运用这个宝贵的企业大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对企业开展动态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网上监管,预警研判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苗头趋势,及时提醒督促企业纠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是强化平台监管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平台协同监管子系统,共享监管数据,大力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平台“双告知”系统,掌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时跟进监管,通过全景图功能,加强对同一投资人关联公司的协同监管,防止企业多头申报。二是强化数据信用约束功能。落实国家各部门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招投标、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过程中,查询并利用平台数据,对守信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约束。要鼓励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运用平台数据,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三是强化数据研判功能,利用平台大数据分析系统,对注册数据、处罚数据、消费数据、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违法特征,对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进行监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同时,深度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精准分析报告。

三是加强部门涉企数据归集,做好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不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系统数据归集工作。一是提升归集效率,落实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归集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数据目录及时归集和更新信息。二是提高归集质量,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和自治区政府等相关文件要求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三是扩大归集范围,在全面归集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深入合作,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加大对互联网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尤其注重归集企业合同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投诉方面的信息,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科学的数据支撑。

今年以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日均查询量近五百万人次

“查了这家企业的处罚信息,干干净净,我才敢在这里给宝宝买奶粉。”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张萍萍告诉记者,过去,她网购只看评价,“有些商家会刷单,评价可能有水分。”最近,她得知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买重要商品时就会去查查企业是否“身家清白”。

“把鼠标放在网店名称上,下拉菜单中会看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链接,点击输入验证码就可以查到这家网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上面有企业名称、注册号等内容。再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就能查到企业各项信息了。”张萍萍熟练地操作着电脑,“你看,这家奶粉旗舰店的经营者是‘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1年注册,如果这些年抽检有问题,都能看到处罚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去年12月全面建成,是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与几十个部门会签《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全力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我们不断强化社会各方查询企业信息的便利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说。

截至今年9月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213.5万条即时信息。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加快推进,目前已归集信息6.29亿条,累计查询量183.5亿人次,今年以来日均查询量483.5万人次。

今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人员,抽检的企业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迅速向社会公开。监管离不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地通过该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现随机摇号、抽查计划公示、检查结果公示等功能。

据介绍,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学运用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情况,结合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向社会公示。

“今年在年报截止前一周我们就提交了。去年,公司曾因没按时提交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差点丢掉几千万元的订单。”南京一家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便无法进入国家电网承包商管理系统,不能获得电力业务订单。后来公司通过补交材料、申请移除异常名录,挽救了生意,至今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

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联合惩戒得以有效落实。截至9月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513.6万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43.6万户。这些“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和共享后,使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融资授信、招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

未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健全联合惩戒的发起、实施与反馈机制,将“黑名单”信息嵌入各部门业务系统中,推动形成失信企业名单公示、市场准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实施信用监管、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有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与法院、检察院、税务、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动协同监管,信用约束的影响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协同监管平台,既方便政府部门提高行政效能,又促进政府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真正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黑龙江41万户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 部门间信息共享

企业信用好不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查就知道。近日,记者从省工商部门了解到,我省有41万户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已经全部公示,方便社会查询。

根据省工商部门数据显示,黑龙江省的41万户企业、160万户个体工商户、9.2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6.4万户已吊销企业、13.1万户注销企业、3.4万户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已经全部公示。近日,该局发布《切实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将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另外,全省将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主动推送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于2017年底全面建成使用,是覆盖全国的唯一企业信用信息政府网站,集中归集、记载、公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消费者、企业、社会组织等可直接通过该网站,用企业名称进行精准或者模糊查询,即可轻松获得全国任何一户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许可证、业务资质、注册商标、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年度报告等信息和投资人、投资额、资产状况、经营状况、用工、社保、网站网址等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是否被吊销证照等信息。消费者、企业、社会组织等可直接登录该网站。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浙证监公司字[2019]146号《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已及时将问询函的内容和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各融资银行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存在,请披露诉讼事项背景、具体进展情况及公司的影响、公司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回复:

(一)公司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公司2019年9月26日了解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64,130,458.88元以内为限)。

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截止2019年9月26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共有3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为5,091,358.81元。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司经电话咨询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安分局了解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已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公司近日通过企查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该股权冻结事项是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

公司判断:上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可能与该裁定相关。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相关子公司尚未通过正式司法送达途径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发来的(2019)粤03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或其他司法文书。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目前尚未得到对方已起诉公司或公司相关子公司的明确书面答复。

目前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公司主要的银行账户,上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该股权被冻结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相关情况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9月27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经查询,截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仍为3个,合计冻结金额为7,345,126.13元。公司近日通过企查查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已于2019年9月24日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执保5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轮候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公司将继续核实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和相关情况,并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及时进行补充公告。

(二)公司与各融资银行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事项

2019年6月底,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的借款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2019年7月10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周晏清名下银行账户资金8,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出现上述情况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当地银监局、金融办等部分的协调下,与苏州当地的有关贷款银行就化解债务风险进行了多次沟通,于2019年7月27日同苏州当地有关贷款银行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逐步压缩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的借款规模,于2019年12月前分批提前归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借款5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将应于2019年4月30日续贷但未放款的1350万借款进行放款;苏州当地的各家有关贷款银行在协议签署后的6个月内不对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进行抽贷。该协议于2019年7月29日完成各方的签署工作。

2019年7月29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3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诉状》等司法文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向法院起诉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余海峰和周晏清,请求法院判令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合计84,632,118.95万元,其他相关被告对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9年7月30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财保155号、82号《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截至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9)苏0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如下:

(1)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2)其他资产被冻结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相关的司法文件时已与起诉方达成了化解债务风险的协议,公司未及时就上述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进行公告。

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27日与苏州当地有关贷款银行就化解债务风险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在收到上述诉讼和财产查封、冻结相关司法文件后,及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沟通了撤销诉讼和解除财产冻结事项。自2019年8月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陆续解除了对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截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及公司相关子公司仍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9个,合计冻结资金184,262.95元。(具体情况见前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表》)

公司目前正在依据与苏州各有关银行达成的协议逐步推进后续各条款的履行,上述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截至目前,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还了前期到期未支付的借款;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已继续发放贷款200万元;苏州各有关贷款银行未进行抽贷,公司正等待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按照协议发放剩余续贷款项。根据公司目前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沟通情况,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相城支行按照协议发放剩余的全部续贷款项、公司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将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解除剩余的对公司银行账户和其他相关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提出保全申请相关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执保131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还收到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执保13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以下事项:扣留被申请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可领取的应收款30,200,000元。期限二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截至目前,上述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尚未到期,公司前期已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了各期利息。公司经了解,上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及的事项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认为公司上述借款存在风险而采取的资产保全措施。

公司目前正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积极沟通,争取尽快消除分歧,妥善处理借款相关事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助扣留的应收款30,200,000元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内部往来款项,目前尚未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担保和诉讼事项,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公司审议程序和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公司借款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合计为34,779.2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8,360万元,均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借款。上述借款在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时已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事项。

(二)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安排法务人员对聚力文化、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6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子公司2018年至2019年9月30日已生效存档的合同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合同980份。

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2018年、2019年综合授信额度时,聚力文化已为其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聚力文化提供的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上述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借款提供增信措施。在签署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除上述提供增信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外,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公司及公司各级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事项。

(三)公司诉讼情况

经核查,剔除上述第一题回复中所述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公司已收到相关司法文件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的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规定,未将上诉讼、仲裁事项以单独公告的形成进行公开披露。公司已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届“重要事项”第八条“诉讼事项一其他诉讼事项”部分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除上述第一题回复中所述的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大股东兼董事长余海峰持有的你公司股票质押比例较高,请核实并以列表的形式说明余海峰的股权质押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相关诉讼及股权冻结事项,如存在,请披露诉讼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请说明余海峰2019年以来的履职情况,上述股票质押情况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

回复:

(一)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股票的质押情况

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目前持有的130,436,363股公司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二)董事长持有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余海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130,436,363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33%。余海峰先生表示: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与上述股票被司法冻结的相关诉讼执行等司法文书,不知道上述股票被司法冻结的明确原因。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于2019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督促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董事长2019年以来的履职情况

1.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召集、出席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

2. 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情况

3.董事长余海峰先生2019年以来主持公司日常工作情况

经向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总经理薄彬、副总经理胡皓、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禹碧琼回复如下:

2019年以来,本人可以正常向公司董事长余海峰先生请示汇报工作,与董事长一起开会讨论工作;董事长因出差等原因不在公司时,本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与董事长沟通、汇报和请示工作。本人认为董事长余海峰先生自2019年以来可以正常履行董事长职责。

4.董事长股票质押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的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均未对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是否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或冻结是否影响其董事或董事长资格进行规定。仅根据董事长持有的公司股票目前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无法判断是否影响其正常履职。

四、如存在上述未及时披露事项,请核查你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和公司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相关的司法文件时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达成了化解债务风险的协议,公司当时未将该诉讼和财产被冻结、查封事项进行公告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规定。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墨龙影业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借款提供增信措施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和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与披露的相关制度,努力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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