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离婚率也日益增长。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谁依附着谁,更多的人在一段婚姻中也就选择了不将就,因为不合适就会选择离婚,这个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大。而离婚率的增长也会衍生出来许多问题,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会有一些标准。下面小编带您介绍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可以了解一下哦!

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

2023年婚姻法: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有3大标准,建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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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决定

一对夫妻在准备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多少问题一般都是分歧比较大的,但是抚养费的高低一般都是由经济能力来决定的,父母的收入情况一般都会影响着抚养费的多少,如果父母有固定的收入,那么抚养费的一般都会按照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但是最多也不能超过50%,如果父母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支付比例就会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给。

2、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来决定

我们都知道一段婚姻的破裂,不仅对夫妻双方的伤害比较大,孩子其实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所以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为了弥补孩子心灵上造成的伤害,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状态也应与离婚前一致,所以在给予抚养费的问题上,应该让孩子在夫妻离婚后的教育支出、生活支出等等,各方面都没有太大的差异,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

3、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

我们都知道一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的地区是不同的,一般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是相对较高的,所以当孩子跟随父母中的一方去到哪个城市定居时,另一方的抚养费标准也应该跟着走,父母给出的抚养费应该要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持平,过低或者过高的生活水平,都不会利于孩子的成长。

202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补充: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的执行效率;在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是有标准的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女关系,刘某甲的母亲邹某与刘某乙原系夫妻关系。邹某与刘某乙结婚后共同生育女儿刘某甲。后邹某与刘某乙在协议离婚。邹某与刘某乙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女儿刘某甲由女方抚养监护,随同女方生活,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邹某与刘某乙离婚之后,刘某甲一直跟随邹某共同生活,刘某乙未支付刘某甲的抚养费。2023年3月1日,刘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乙承担抚养费。此外,刘某甲母亲邹某目前经营一家超市,刘某乙为出租车司机。

一审认为本案中,母亲邹某与刘某乙协议离婚时,对刘某甲的抚养费虽未进行约定,但刘某甲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抚养和照顾,故对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该院综合刘某甲的实际需要、刘某甲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刘某乙每月应支付刘某甲生活费700元,对抚养刘某甲所发生的费、教育费刘某甲父母应各承担一半。

刘某甲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称:刘某乙每个月基本有稳定收入7000元左右,按照规定,刘某乙应当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给刘某甲;刘某甲与其母同租房居住,学习生活开支费用日渐增加,但其母亲邹某开超市的收入日渐减少,原判决认定的700元生活费太少。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刘某乙每月向刘某甲生活费1500元。刘某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身生活成本较高,且刘某乙的固定工资待遇为7000元左右。

二审认为:本案的上诉焦点在于原判决判令由刘某乙每月向刘某甲支付700元的生活费是否合理。上诉人刘某甲上诉称刘某乙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有7000元左右,应当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500元。经查,刘某甲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乙的收入情况。根据湖南省发表的报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23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61377元,折算月工资为5114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考虑到被上诉人刘某乙还需对上诉人刘某甲的教育费、费凭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将刘某甲的生活费调整至1000元/月较为适当。

案件分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在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下,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如下情形确定给付:

1、抚养费的给付应该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或经调解确定。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降低。

3、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4、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对于要求一次性给付的应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应注意具体情形。如出国、出境人员;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的个体户、专用分包户等;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另一方需要给多少抚养费呢?

相关案例:

徐某(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张某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并生育原告张小某。2008年8月10日,徐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徐某按市最低生活水平的一半给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同年8月30日,双方经登记离婚。2009年10月15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给原告母亲写下“现将张小某的监护权转到其母徐某名下”。现原告张小某由徐某抚养,但双方对抚养费未达成协议。为此徐某欲通过诉讼解决原告张某的抚养费事宜。

其实本案案情并不是很复杂,焦点仅是如何合理确定并主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相关规定是根据被告的收入来确定。原告之母徐某陈诉称: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而且有一套市区的房屋一直在出租,两项合计币4000余元,只是没有确凿的证据。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进行了调查取证,首先通过被告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了解到被告的收入情况,这点与原告之母提供的情况基本一致。接着就是如何取得被告出租房屋的证据,对于这一点,原告之母给与了配合,自行与租客取得联系并了解到房屋每月收益的信息。

市某区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对原告负有抚育的法定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偏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家庭状况及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判决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5日始,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张小某抚育费币八百元(其中2009年10月15日的抚育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七月十日、一月十日前各给付半年的抚育费)。

二、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律师有话说:

此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抚育费的数额问题。对此《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抚养费数额确定的规定并不是很生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毕竟涉及到多重情感因素(抚养费支付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的家庭经济负担;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当然,如果原确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被抚养方生活需要的,被抚养方也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对此本意见的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述的这些规定均可看出的精神是充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