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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能否分开适用 诋毁别人名誉是犯罪

时间:2020-01-10 22:54:37 栏目:悟道人生美文节选

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能否分开适用 诋毁别人名誉是犯罪。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异性相处中避免不了出口伤人的违心话,嘴上过瘾了心里又后悔万分,求生欲强的人就会及时道歉化解危机,那么有哪些感动的道歉话呢?以下就列举出最感动的赔礼道歉的话,快看看吧。

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能否分开适用 诋毁别人名誉是犯罪

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适用于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若单纯是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法院通常并不支持。因为“一般认为:纯粹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只会造成著作权人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判决侵权人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就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充分救济,因此,不宜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①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的因改编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主张赔礼道歉却最终未能得到支持的案例,造成这种结果主要由被侵权人对赔礼道歉适用范围的错误理解导致的。其实,“赔礼道歉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一种救济方式,主要由侵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到侵害的一方致歉,但该项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承担主体及实施对象。”②赔礼道歉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条件与方式。

第一,赔礼道歉的承担主体仅限于侵权行为人自己。若侵权行为是自然人但已经逝世,则该责任并不会转由其继承人承担;若侵权行为人是法人且已经注销,就算有新法人承继其责任,但赔礼道歉因具有高度的人身专属性而不能由其承继者承担。在这个意义上说,“侵权行为人”应作狭义、严格的理解、限定。

第二,赔礼道歉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法人不能作为赔礼道歉的实施对象,因为“法人”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既不会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心理创伤,也无需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来恢复自我评价以维护人格尊严。当然,法人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导致其商誉评价降低,可以适用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

第三,继承人不是赔礼道歉的实施对象。因为“著作人身权由作者专属享有,作者去世后,其继承人并不继承取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仅对该些人身权利进行保护。”③而且,“作者已经去世,如判令向作者赔礼道歉已无履行可能,而侵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继承人人格或精神受损。”④所以,在继承人提起的侵害作者著作人身权之诉中,法院对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不予支持。

第四,侵权行为人侵犯著作人身权时的主观状态应是“故意”,若仅是“过失”,则通常不会适用赔礼道歉。较为典型的案例是谈笑靖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中,谈笑靖是文字作品《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的作者,某出版社不但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还将其错误署名为“仓央嘉措”。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谈笑靖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鉴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与不见》文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观原因,该认知错误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⑤可见,若行为人侵权并非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则可免于赔礼道歉责任。

第五,一个著作人身权侵权行为,只能判处一次赔礼道歉。因为侵权行为人“在公共传播上赔礼道歉一次已经足以弥补受侵害人在精神权利方面受到的损失、足以消除影响”⑥,多次判处赔礼道歉实无必要。

第六,赔礼道歉的形式通常是法院于判决中要求侵权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里以书面形式向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经过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媒体上登载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等。

第七,赔礼道歉的内容通常是对侵权事实的客观承认,而非内心愧责的表达。法院审查致歉内容,也仅仅是审查侵权责任人是否如实陈述侵权事实,对于内心的状态通常不予强制要求。

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法律适用

通常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因此,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均被单列为一项,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并列。的确,侵权行为在对受害人的人格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通常也会损及受害人的名誉。因此,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可以被一并适用于名誉侵权等纠纷中。但应当注意的是,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是可以分开适用的,且相比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首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其第一款所列举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等法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修理、重作,或者更换。同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虽然被单列在一个法律款项当中,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其次,民法通则的“侵权的民事责任”章节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他侵害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中,则没有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区别规定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只适用于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但消除影响的适用范围要比恢复名誉更加广泛。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包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人格权益,因此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有侵害发表权、署名权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著作权侵权情形,只涉及没有获得许可、没有给予署名等人格标识问题,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人格尊严或者自由,因此,可以适用消除影响,但没有适用恢复名誉的余地。

简而言之,各种民事侵权情形中,只有名誉权等涉及人格尊严、自由的特定类型的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够课以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为明确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也给出了最直接的证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应当注意,涉及个人信息的侵犯隐私权情形,通常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形式,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般是公开进行的,有可能进一步披露受害人的隐私,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能够侧面反映出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之间的紧密联系,并印证恢复名誉的责任承担方式只限于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受损的特定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法官法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法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规定,有该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错误人事处分、行政及刑事行为侵犯人身权等特定情形,会对当事人的名誉等涉及人格尊严、自由的重要精神性人格权益造成重大损害,需要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予以积极救济。

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但鉴于相关法律用词的同一性,还是可以加以考察,以增进我们对消除影响的理解。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专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又比如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从上述梳理出来的行政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除影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旨在清除行政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公共秩序或者说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有时也会直接涉及对相关利害关系人个人权益的保护。这与民事法律责任中旨在消除民事侵权行为对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所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消除影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必须有

某国企董事长被宣告无罪了,羁押280天仅给他经济赔偿、恢复公职是不够的,还应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昨天,省高院赔偿办公布两起刑事无罪国家赔偿案,同时,要求全省法官要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为他们争取到国家赔偿,也要为他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说:“其实,当事人看重的不仅是经济赔偿,更在乎的还是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和道歉,今后必须予以纠正。”

那么,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何落实?记者也就此采访了省高院赔偿办负责人。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案例:国企董事长再审无罪,法院到单位送“公开道歉信”

2006年8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家国企董事长王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当地中院于2009年6月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后经再审,王某被宣告无罪,此时已被羁押280余天。

王某被宣告无罪后,当地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党籍、公职。

王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该中级法院赔偿其被错误羁押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费用,并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王某被羁押280余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王某不服,申请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省高院审理认为,市中级法院决定赔偿王某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但应当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遂要求市中级法院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市中院派人专程到王某工作单位送达“公开道歉信”,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某签收“公开道歉信”,并注明“接受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须在赔偿决定书中回应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只注重经济赔偿,忽视或不愿采取措施为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当说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省高院赔偿办主任荆伟说。

他说,我国《国家赔偿法》有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应当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一样,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必须作出回应。

记者追问

记者:目前我省每年有多少赔偿案例?

荆伟:从去年数据来看,全省赔偿案例不到100件,包括非刑事司法的赔偿,像民事上被查封财产不当等,而其中涉及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在三五十件。

记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都有哪些?

荆伟: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实际情况,以贴公告、到赔偿请求人单位,通过开会等形式,告知单位的所有员工,当事人现在已经改判无罪了,这种方法直接且有效。

某些赔偿请求人要求媒体上公开道歉,写道歉信这种方式暂且还没有。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知识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解答】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要相适应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国家既要赔偿损失,还要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以这些方式代替物质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登报、广播、电视等手段实现,因此需要一定费用。此项费用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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